时间:2010-07-19 10:50:26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读者王女士:2008年,我在长春高新区某楼盘看中了一套房屋,开发商自称五证齐全,并且已经具备预售条件。我与开发商签订了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交付了房屋首付款。开发商承诺于2009年4月份建至主体封顶,并且于2009年8月1日交房。可是到了交房日期我才发现,我所购买的那栋楼地基还没有挖,交房时间更是遥遥无期。我还听朋友说,那栋楼至今也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我找到开发商要求退房,但是开发商不同意,我应该如何维权?
律师解答:吉林良智律师事务所邱刚律师认为,由于开发商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所以还没有权利出售房屋,王女士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无效,王女士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同时,还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相当于已付购房款一倍数额的赔偿金。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九条的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由于在签订合同时开发商谎称已经取得了预售许可证,因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邱刚律师提醒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一定要对开发商提供的“五证”进行实质性的审查,即审查原件,必要时还可以去相关的发证机关进行核实。同时最好复印预售许可证,并要求开发商盖章,以免产生纠纷时购房者不能证明开发商故意隐瞒预售许可证或者提供虚假的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实习记者 胡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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