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0-14 17:58:39 作者:胡安昭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0)章民初字第XXXX号
原告杨XX,女,生于1982年2月1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章丘市xx村。
委托代理人胡安昭,山东百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X,男,生于1979年2月1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XX村。
委托代理人韩XX,男,生于1956年X月X日,汉族,农民,住xx.
本院受理了原告杨XX与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杨XX和被告李XX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李X由被告李XX抚养,原告杨XX自2010年10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200元,至李X18周岁止。(自2011年起每单月的30日前各支付抚养费400元。)
三、被告李XX协助原告杨XX每个月行驶探视权一次(于每月第二周的星期天上午8时至下午17时探视)。
四、原告婚前个人财产义务一宗归原告所有,其它双方互不追究。
五、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法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二0一0年X月X 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