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10-14 18:00:10 作者:胡安昭 文章分类:裁判文书
起 诉 状
原告 宿某,女,生于1987年2月1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XX市XX村。
被告 李某,男,生于1971年5月18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明水街道办XXX。 电话:1353730XXXX。
诉 讼 请 求
一、离婚。
二、涉诉费用由被告负担。
事 实 与 理 由
原、被告于2007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7年8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由于原被告婚前认识时间极短,彼此缺乏了解即草率结婚,婚后因性格不合,彼此之间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2009年7月,被告认识一名为“XXX”的女子并与其同居,经常彻夜不归。2009年9月份,被告因工作原因外出并与此女子一同出去,与之租房同居。2009年10月9日,原告在未事先通知被告的情况下去工地探望被告时抓了被告现行,但被告毫无悔改之意。原告离开后不久,被告继续和此女子同居,期间,被告再也没有回过家。现原被告夫妻感情早已彻底破裂,绝无和好可能。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离婚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章丘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