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单位还我们一个公道
我们是在07年6月份进入公司上班,但是那个时间公司还没有正式成立,也就是说筹备期就过来上班了,单位营业执照是在08年8月份办下来的,08年的9月份,单位给上了保险,但是一直不签订劳动合同,直到10年6月份,我们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给单位领导打电话辞职了,现在想要回,11个月的双倍赔偿,法律是否支持?这个11个月的双倍赔偿是能要什么时间段的,怎么计算?如果现在要的话,上诉的话,有没有过诉讼期限?诉讼的时间段应该是从什么时间算起?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0-08-20-状态:未解决]
高珩律师的解答:
应当是2008年2月至2008年12月期间的二倍工资,对于二倍工资的诉讼时效目前法律规定不明确,各地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当从二倍工资计算期限届满后开始计算,另一种观点认定诉讼时效应当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开始计算。律师个人认为后一种观点更加符合立法设立二倍工资的初衷和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