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8-03 09:08:40 作者:帅玉志律师 文章分类:法律文书
委托人:香港**投资有限公司(Chinook Investment Limited)
法定代表人:简生(JOHNSON CHIEN) 职务:董事长
被委托人:帅玉志 山东海中洲律师事务所 职务:律师
联系电话:13065059096
在委托人与烟台市丝绸印染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委托帅玉志为我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代理权限如下:
特别授权,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对方诉讼请求,接受和解,提起上诉,接受法律文书等权利。
委托人:香港**投资有限公司
(Chinook Investment Limited)
2007年6月1日
济南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