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书
时间:2010-08-03 09:50:59 作者:帅玉志律师 文章分类:法律文书
原告:武安市**工贸有限公司
地址:武安市**路**号
法人代表:**
被告:山西清徐县**煤矿
地址:山西清徐县城
法定代表人:刘**
被告:清徐县**洗煤厂
地址:山西清徐县城
法定代表人:李**
诉讼请求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三方于2002年9月15日签订的原煤买卖合同,由两被告返还原告已支付煤款、运费及利息76万元人民币。
事实与理由
原告同被告于2002年9月15日签订原煤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原煤3000吨,总价66万元,由被告通过铁运发货至济南黄台火车站,收货人为济南明湖热电厂。合同签订后,原告分别于2002年的9月29日、10月14日、10月16日、10月26日、11月30日、12月1日、12月2日向被告缴纳煤款及运费33.78万元、6.8万元、8万元、12.4万元、11.5万元、0.5万元、0.6万元,共计73万6千元。被告却一直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向济南明湖热电厂发货,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经济及商誉损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并判由被告返还原告已交款项。
此致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武安市**工贸有限公司
2004年8月
济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