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安元鼎、黑监狱、特保护送协议想到的

时间:2010-09-28 16:27:08  作者:帅律师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最近,网上报道,北京市公安局对安元鼎保安公司设置黑监狱,关押上访人员涉嫌非法拘禁罪、非法经营罪一案展开调查。读来令人震惊,没想到始作俑者竟是有关地方政府(的委托)。

信访是中国特有的制度,是在诉讼制度以外的又一种“超诉讼”制度。是公民认为自己的权利通过诉讼或信访外的其他途径得不到保障时,向信访部门申诉的一种制度。个人认为,信访制度在当前法律制度(诉讼或有关监督制度)不臻完善下能起到一定的作用,随着相关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信访制度必趋于消亡。

暂不说这种制度的合理性,至少按法律规定,信访制度是公民政治参与的重要渠道,也是保障和实现人民群众行使人民权力的重要形式。上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国家保障每一个“访民”的合法权益。越级上访只不过是公民违反上访程序的行为,就像诉讼中,应该向基层法院起诉,却向中级法院递交了诉状一样,只不过是程序错误。对于越级上访者,扮演截访者角色的地方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下同),对没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其他强行性法律规定的上访者,实施强行截访,则有限制人身自由之嫌。

政府把 “访民”委托给他人“护送”回籍,中间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

第一,政府有没有权“护送”“访民”回籍。假设政府有权,政府必须基于访民愿意“被护送”或是访民违反了强行性法律规定(例如刑事发罪嫌疑),需要带回原籍调查。否则政府无权强行“护送”访民回籍,如果政府强行“护送”访民回籍,政府本身就违反了国家法律规定,侵犯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严重的要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地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地方政府有没有权委托安元鼎保安公司护送“访民”回籍。如果基于访民自愿,什么问题都没有。但,如果基于政府强行权(侦查权等)需要带访民回原籍调查,那么政府行使的是公权力,这种权力是专有的,是不允许委托的。如果委托,就违反了国家的强行性法律规定,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第三,检查机关有可能介入调查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安元鼎保安公司是提供保安服务的营利性私营公司,地方政府与之签订的特保护送协议,到底保护了谁的利益?不得而知,但可以肯定的说,它侵犯了上访者的利益!如果事实成立,安元鼎保安公司的刑事责任是不能免除的。安元鼎保安公司设置的黑监狱,其实就是一个留置关押上访人员的地方,这一点地方政府也应该是明知的。从常理推断,对上访人员,地方政府截访后,会一个个的送到保安公司,待达到一定数目后,才护送回籍,不可能截获一个就签一个合同,否则会很不“经济”。从“特保护送协议”内容来看,该协议的护送人员都是附表的,也就是说是一批批的,而不是单个的。由此可见,保安公司对上访人员的“留置”,有关地方政府应是明知的。有关地方政府的责任人应负刑事责任。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该介入该案调查有关国家公务人员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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