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项目

时间:2011-03-31 09:32:15  作者:帅律师  文章分类: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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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2010年度统计数字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3691元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990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9946元     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807元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13118元

死亡赔偿金

19946×20年=398920(城镇)

6990×20年=139800(农村)

残疾赔偿金

一级:398920×100%=398920(城镇)/139800(农村)

二级:398920×90%=359028(城镇)/125820(农村)

三级:398920×80%=319136(城镇)/111840(农村)

四级:398920×70%=279244(城镇)/97860(农村)

五级:398920×60%=239352(城镇)/83880(农村)

六级:398920×50%=199460(城镇)/69900(农村)

七级:398920×40%=159568(城镇)/55920(农村)

八级:398920×30%=119676(城镇)/41940(农村)

九级:398920×20%=79784(城镇)/27960(农村)

十级:398920×10%=39892(城镇)/13980(农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丧葬费

33691÷2=16845.5元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被抚养人生活费

未成年人:13118(城镇基数) 4807(农村基数)

被抚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抚养人还有其他抚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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