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补充
你好,我们这里中院出了个文件说自2010.6.10起,法院受理的案件,其中对无责任赔偿最高才赔付1000元,财产100元,我是3.15日的事故,但是交警拖了两个月才给我的责任认定书,因我违反交通规则还判了全责,我是受害方,作为原告起诉对方。因起诉立案在6.12日,过了6.10日,我想问下现在起诉是否合适?是否要撤诉,律师建议我撤诉?因为光给律师费就要超过1000 元。谢谢!
咨询者: 山东 [咨询时间:2010-08-01-状态:未解决]
帅玉志律师的解答:
你可能理解错了,这是交强险中机动车无责任时的赔偿限额。这不仅仅是你们当地法院的规定,全国都在实行这一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根据道交法,该限额不足以赔偿的,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因此,该限额以外,你仍有权利主张不超过10%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