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如何定性
一村书记甲,以本村的名义将该村土地以征地的名义卖与开发商乙,双方签有土地出让协议,都是以村的名义进行的。在土地开发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村书记说当时他与开发商乙合伙开发的,口头约定征地费用由甲出,房屋建好后给他一部分,该说法有一名证人证实,开发商乙建好房屋后,否认有口头协议,该村书记将房屋门都堵上,由于房屋建在该村土地上,开发商只好找人协调此事。最后找丙协调,村书记甲、开发商乙、协调人丙三人签订了一份三方协议,规定开发商乙开发的部分房屋抵应向村交的征地款,村欠丙的钱无力偿还,用乙给的房屋给丙。但实际上村并欠丙的钱,村书记说只是想借丙的名,想自己得到房屋同时也能给村一个交代,开发商乙在协议书前来名,后来村书记把房屋以自己的名义出售,并以乙的名义补交了征地款入账。出现的疑问是到底有没有口头协议?补充协议有效吗?开发商说当时没有钱才没向村里交征地款,现在同意把房屋给村里,现在问房屋所有权属于谁?村书记能否构成职务侵占?
咨询者: 山东 [咨询时间:2010-11-16-状态:未解决]
帅玉志律师的解答:
村书记的行为构成犯罪。案件复杂,建议直接咨询当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