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

我于2012年生第二胎,属于计划外的. 我和丈夫均属广州市居民户口,现计生办要对我们征收社会抚养费.请问征收标准是什么?
补充提问:
据我了解,如果超生的小孩上广州户口才需罚款;如果不上广州户口,跟随小孩的奶奶上老家户口,是否不用在广州当地计生办交罚款?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2-09-10-状态:未解决]
姜昱律师的解答:

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40000元;超生二个及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26000元;超生二个及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本镇、区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
  (三)不够间隔期生育的,城镇居民夫妻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20000元;农村居民夫妻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9000元。
  (四)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城镇居民男女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26000元,农村居民男女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9000元;非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城镇居民男女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40000元,农村居民男女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26000元。
  (五)重婚生育一个子女的,城镇居民男女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90000元;农村居民男女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40000元。再重婚生育的按省规定处理。

我咨询姜昱律师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无须注册,点击"我要咨询"立即提交!
执业机构: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陕西 西安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交通事故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工商查询 常年顾问 文书起草 私人律师 医疗事故 婚姻家庭 刑事辩护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姜昱律师 > 姜昱律师解答的公开咨询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