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应当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城镇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40000元;超生二个及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本人上年实际收入高于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
(二)农村居民超生一个子女的,对夫妻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26000元;超生二个及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按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本人实际上年纯收入高于本镇、区农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加收社会抚养费。
(三)不够间隔期生育的,城镇居民夫妻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20000元;农村居民夫妻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9000元。
(四)非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城镇居民男女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26000元,农村居民男女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9000元;非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城镇居民男女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40000元,农村居民男女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26000元。
(五)重婚生育一个子女的,城镇居民男女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90000元;农村居民男女双方分别一次性征收社会抚养费40000元。再重婚生育的按省规定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