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
房子是我和我姑姑2个人的名字,我那部分是购买,姑姑那部分是赠予继承。
现在我已经在出售这栋房子了,姑姑是在未离婚前继承这房子当时离婚协议上没有提到这栋物业归谁,我心中还是有疑问,赠予继承是没提到属于继承人独享,那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了。
问题是,现在我的房子已经是在买卖中了,去房管局咨询了,由于该物业是属于物业性质是属于私人屋就不需要前配偶的签字,只是持有房产证的业主(我跟姑姑)签字就可以过户了进行买卖。
但若是房改房的话才需要经过前配偶的签字同意。
那在法律上我这样这样子程序处理了房子是否恰当?会不会面临什么房产纠纷?!就是我姑姑那部分的他前老公也有一半产权。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2-09-18-状态:未解决]
姜昱律师的解答:
您好,由于您姑姑是在离婚前继承的,且遗嘱中没有写明仅给你姑姑,姑父无权享有,因此应该属于她们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因为该房子也有您姑父的一部分产权,因此如果您姑父没有签字,没有得到他的任何,可能将来会有产权纠纷。建议您还是和姑父协商一下,让他放弃他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