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交通事故造成对方轻微伤的赔偿原则

7.26下午我在一个人行道旁边停车,过去十多分钟,在开车门的时候没有看被光镜,车门开了以后,一个40岁左右的妇女骑电动车,和我的车门发生了,刮擦事故,对方摔倒我车前3米处,经交警勘察现场之后,我的全责,对方进入医院检查之后,大夫不让住院,家属非要求住院,住了四天,受伤情况只是,肌肉拉伤和软骨组织损伤,对于这种情况,怎么赔偿呢?我车有商业险和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他的要求是在医院的花费全部又我承担,我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查看所有的单据以后确定赔偿的金额以后在赔给对方呢?因为没有协商出结果,对方已在法院立案,请律师指点!
咨询者: 山东  [咨询时间:2011-08-11-状态:未解决]
于家亮律师的解答:

等待法院判决即可。你有保险,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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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山东恒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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