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9-12 13:22:07 作者:余婧律师 文章分类:余婧说法
法院审理查明:原告李香,11岁,系阳坝小学学生。2011年3月10日,学校老师安排李香等同学清除绿化带内的杂草。在劳动中,李香翻越护栏时不慎摔伤。经法医鉴定为九级伤残。随后,李香将阳坝小学告上法庭。
此后,承办法官到李香摔伤的地方进行了查看,发现绿化带三面装有140厘米高的护栏,一面距地面高160厘米,无通行道路。法院 认为,被告阳坝小学安排学生劳动时,应精心组织,确保安全。本案中,学生劳动地点距地面较高,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但被告未安排工作人员在现场管理,未尽 到管理职责,故被告对损害后果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考虑到李香已年满10周岁,具有一定的民事行为能力,通过学校平时安全制度的教育,对自己攀爬护栏行为 的危险性应具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因此原告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有一定过错。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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