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3-03-25 14:41:30 文章分类:余婧说法
俗话说“家家有本难念的经”,甚至离婚了,还依旧会有麻烦。小王和小史2010年离婚,当时两人的儿子只有2岁,法院把孩子判给了母亲小王抚养,并判决父亲小史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离婚后,小王对孩子看管比较紧,尽管小史每月按时支付抚养费,但是去探视孩子时,有时也会受阻。
前两天,小史的父母从外地来到南京,已经2年多没看见孙子的爷爷奶奶,要求小史带自己去看孙子。但来到小王家门口了,小王看到老两口来了,明确告诉小史,他可以探视儿子,但是老两口不可以,因为法律上没有规定爷爷奶奶可探视孙子,所以把老两口挡驾在了门口。
这下,小史一家吃了闭门羹,小史怒不可遏,与前妻发生了剧烈争吵,表示如果不让自己父母看孙子,以后抚养费一个子也不付。小王也情绪激动,两家人都介入争吵,最后报警解决。随后,此事被移交建邺区沙洲司法所调解。这个问题的重点就在于探望权利的行使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为父或母。
调解员在了解双方纠纷的原因后,积极调解双方关系,批评小史太冲动,遇事耐心解决,小王呢也不该拒绝孩子的爷爷奶奶探视毕竟都是为了孩子好嘛,最后问题得到了圆满的解决,一场家庭纠纷也被化解。
但我们回头看婚姻法,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子女探视问题,仅是规定为父或母,忽略了祖父母这一层,存在漏洞。因为虽然祖父母并非直接血亲关系,但从亲情和感情上来说,祖父母与孩子之间就不应该被隔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