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合同

美意苑认购协议

日期:2008年2月22日 认购人:赵明
身份证130402197817250315
开发公司:邯郸市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通信地址 邯郸市中华大街28号
邯郸市人民东路115号 联系电话7159562
电话:0310-3053026
邮政编码:056002
认购物业:
河北省邯郸市中华路以西、联防路以北、北仓路和幸福大街交叉口处的美意苑
1号楼1单元8层 2号。该物业的建筑面积为97平方米。
总价: 人民币贰拾柒万捌仟玖佰柒拾贰元整。
以上面积及楼价计算如有误差,以最终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准。
付款方法:
1.一次性付款者2008年2月22日付清房款人民币贰拾柒万捌仟玖佰柒拾贰元整。
2.按揭付款者:_年_ 月_ 日付清_ %首付款(RMB_元)房款的_ % 申请办理银行按揭。
认购条款:
1.认购人须在开发公司发出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交办理银行按揭所需个人资料并同时办理银行按揭手续;
2.认购人须在开发公司发出通知之日起5日内带本认购协议、以交房款票据到开发公司制定地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等相关文件;
3.认购人在缴纳首期款后,不按期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或不按期办理银行按揭手续给开发公司造成损失按已缴房款的30%赔偿,该赔偿金从已付房款中扣除。开发公司有权将该房屋另行发售,不在通知认购人
4.认购人有权询问开发公司项目进展、工程进度及有关认购文件;
5.开发公司承诺交房时间按市政府规定执行,即自2007年12月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2年内交工,如遇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可相应顺延,竣工交房标准以市政府相关部门验收为准;
6.认购人因任何理由均可退房,如半年之后退房,开发公司承诺退款并按年利率12%支付利息;
7.有关购买该物业之燃气、暖气集资费、公共维修基金、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费及其他一切与之有关税费,均由认购人自行承担;
8.认购人承诺在签署认购协议时,已充分理解掲示之内容,并放弃更该之权利;
9.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
10.本认购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11. 在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生效时,本认购协议同时失效;
12. 本认购协议壹式叁份,认购人持壹份、开发公司持贰份。



开发公司签名 ( 已盖章) 认购人签名 赵明
日期2008年2月22日 日期 2008年2月22日

咨询如下:

由邯郸市美园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邯郸美意苑小区1号楼住宅工程发现以下问题:1.在开发商没有预售许可证得情况下,与我们签订一份临时购楼协议,(签订预售正式合同后,该协议失效)临时协议约定2007年12月份开工,两年内交工,至今都没有交工。
2.2007年11月份交款选楼层时,按开发商的团购楼销售方案,(销售方案开发商没有盖章)1号楼共17层,现在主体已完工,擅自变成了27层,而且中间开发商也没告示购房户。
3.购房交款时,临时协议约定建筑面积97平方米,待楼房建成后,最后建筑面积按政府有关实际测量面积为准,(现开发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已办),现开发商通知我们,建筑面积变为105.31平方米,(面积误差超过了3%)现开发商让我们补缴多出的8.31平方米房款后,再按105.31平方米重签一份商品房预售的正式合同(原临时协议废除)。请问超出的8.31平方米的款(原临时协议有效吗?),有谁承担?我该怎样办?
以上,开发商应承担何责任?应向那个部门投诉?急,请回复。

咨询者: 河北  [咨询时间:2010-07-21-状态:未解决]
黄卫东律师的解答:

超过3%部分可不用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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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广东引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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