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量刑

时间:2014-12-18 09:55:33    文章分类:其他犯罪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本法条是刑法对量刑原则的规定,简单点说就是将罪刑相适应原则具体化。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法定刑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档次:

(1)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2)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3)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于法条规定的不够细致,导致在实践中非法持有毒品罪的量刑不是在三年以下,就是在七年以上,可能会出现这样不尽合理的情况:持有49.9克的犯罪人最多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而持有50.1克的犯罪人却最少被判处7年有期徒刑。这样的处理结果不但造成了量刑的不均衡,而且出现了三年以上到七年以下的量刑真空地段。

3、非法持有毒品罪出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量刑真空地段的根源在于“情节严重”的问题没有规定。笔者认为,对于非法持有毒品罪中的情节严重可以参照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40克以上不满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7克以上不满10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

(2)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

(3)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4)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以上司法解释是针对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规定的,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此,笔者只针对数量加以分析,通过刑法的体系性解释,以海洛因为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的起刑的数量没有下限,上限是不满10克,情节严重是指7克以上,不满10克的情形,就此可以得到这样一个结论,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起刑的下限是10克,上限是不满50克,情节严重是指35克以上,不满50克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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