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毒品罪的既遂与未遂

时间:2015-01-07 09:39:15    文章分类:制造毒品

1、粗制毒品行为的既遂认定

粗制毒品行为,是指行为人用毒品原植物加工、提炼毒品,或者用化学药品合成毒品的行为。这两种粗制毒品行为,只要实际制造出了毒品,无论毒品数量多少,质量优劣,均为既遂。由于原料、配剂、技术、设备、资金等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制造成功即被查获的,以未遂论。

2、精制毒品行为的既遂认定

精制毒品行为,是指行为人用粗制毒品加工、深造出烈性毒品或者高纯度毒品的行为。这种行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所加工深造的粗制毒品原来就是行为人自己制造的,现在只是进一步提纯,此种行为是制造行为的延续,因而,无论是否制成精制毒品,都是既遂;二是行为人从他人处获得低级毒品或者粗制毒品,而后进行加工,试图制成精制毒品。若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生产出精制毒品,是未遂。反之,无论生产毒品的数量多少,质量如何,都是既遂。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罪与非罪 量刑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国家赔偿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汤建彬律师 > 汤建彬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