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案件中如何审查判断卧底警察的陈述

时间:2015-01-22 09:39:29    文章分类:毒品辩护

利用警察潜伏到犯罪团伙中获取犯罪证据和抓获犯罪嫌疑人,是毒品犯罪案件侦查中常用的一种方法,对于卧底警察证言的真实性,从理论上讲是不容置疑的,但在司法实务中仍存有以下值得注意的问题。

1、由于卧底警察所感知的案件事实不可能是案件的整体和全部,他仅能就其所感知的事实进行陈述,这就可能出现警察证言与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有不一致的地方,甚至是矛盾的,对于这些不一致的地方,不能轻易的肯定或否定,应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2、卧底警察证言往往与诱惑侦查紧密联系在一起,由于诱惑侦查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尚未取得合法地位,侦查机关会为了规避其中的不合法性,而对警察证言作一些技术处理,比如删去部分内容或择其认为合法的部分进行陈述。由于缺乏完整性,其真实性也就受到挑战。

3、对警察证言形式审查也应引起重视,警察一旦成为证人,其证言就应该与其他证人证言一样必须接受严格形式审查,才能作为证据使用。特别注意的是对证言的取证方式和证言的陈述方式的审查,要排除那些“情况说明”、“证实材料”等不规范的证言形式。

因此,对卧底警察证言进行审查时,要结合其感知的范围、感知的程度及内容的完整性、证言前后的逻辑性进行。卧底警察证言还往往与“特情”证言联系在一起,审查时还要结合“特情”证言一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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