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2-25 09:32:51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毒品是指被非法滥用的,能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我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所有具有成瘾性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只有在非法使用时才成为毒品。毒品具有依赖性、耐受性、非法性、危害性四个特征。
涉毒案件是指与毒品直接相关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我国《刑法》从三百四十七条到三百五十七条共计11个条文,规定了12个均属于故意犯罪的毒品犯罪罪名;《治安管理处罚法》从第七十一条到七十四条对涉毒违法行为做了相关规定和处罚。根据案侦性质的不同,涉毒案件又可划分为“大宗走私、运输、贩卖毒品案件”、“零星贩毒案件”、“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制造毒品案件”、“走私易制毒化学品案件”、“毒品治安案件”。涉毒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有着不同的特点。
(一)案发现场不明确,可提取的痕迹、视听资料、物证、书证等证据较少
毒品案件犯罪行为的形成一般是通过毒品的流动和分散来实现,需要多个环节相互配合才能完成,具有如下特点:一是交易场所可变。犯罪分子可选择在歌舞娱乐场所、茶楼、宾馆、出租屋、偏僻角落等地交易,为躲避侦查并随时可以变更。二是交易时间短暂,过程简便。除大宗毒品案件需要验货验钱外,零星贩毒只需要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就行,交易现场一般不会留下痕迹物证。三是毒品容易携带和丢失。零星贩毒案件毒品量少,易于包装携带,在查处时容易扔掉销毁,且吸毒人员买了毒品之后会迅速吸食以致很快灭失。四是毒品交易的地方往往不在我们天网监控范围,可获取的视频资料及书证等证据很少。五是毒品往往被一层塑料袋包装后又用卫生纸等较软的物质伪装,上面的指纹也容易被擦拭,难于提取上面的痕迹。
(二)涉毒案件没有明显、具体、形象的犯罪后果,吸毒人员也非典型的,法律意义上的“被害人”。
涉毒案件没有明显、具体、形象的犯罪后果,无论哪一方都是受法律追究的对象,当事方都是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明知的,也就根本谈不上那一方是“被害人”,因此这类案件没有通常意义的被害人,目击者少,报案人也少。
(三)涉毒案件犯罪具有智能性、隐蔽性、反侦察性。
我国对毒品犯罪的打击一向是很严的,为了躲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处理,犯罪分子从时间、地点的选择上往往都很隐蔽,同时近些年很多的公安题材影视作品不断暴露了侦查的手段和方法使得犯罪分子学会了许多逃避打击的方法,他们懂得防监听,防监视,防跟踪,防警察设下的“圈套”,防交易的对象和自己的同伙,同时他们还利用现代交通工具、通信工具采取“人货分离”、“钱货分离”、雇佣“马仔”运送毒品、使用“特殊人群”带毒,临时改变交易地点和时间等多种方式躲避侦查。很多犯罪分子在没有被抓获前就想到了如何逃避侦查人员的审讯。
(四)涉毒案件中涉及的行话、隐语较多,不易分辨。
犯罪分子在平时交谈和交易过程中对毒品和犯罪行为的称呼往往使用其他的词语代替,比如把毒品叫做“货”,把冰毒叫做“肉”,麻古叫“果果”,吸毒叫“遛冰”,海洛因叫“白粉”,k粉叫“迷奸粉”,“一个”指代50克的冰毒,“半个”指代25克冰毒,“四号”指代“四号海洛因”等等。这一类的行话,隐语给我们的侦查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阻碍,需要我们认真总结和学习。
(五)涉毒犯罪活动面宽,活动长而复杂,国际化趋势严重。
国内的毒品主要来源于境外,大部分境外毒品借道我国走私出境,一入一出,经过许多环节,包括运输,存放,交接等最终分销欧美等地,一部分则也流入内地非法销售市场。从国际上看,毒品犯罪活动已经形成从种植、加工制造、走私、贩卖到消费的“国际化”网络体系。这一国际化趋势,对侦查机关掌握案情、调查取证、运用控制下交付,及时揭露和打击毒品犯罪活动带来了诸多困难。
(六)集团犯罪突出,职业化趋势明显。
毒品耗资大、利润高,线路长,涉及面广,团伙作案、集团犯罪突出。凡大批量的贩毒活动均系暴力组织、黑社会和职业性的犯罪集团所为,黑、毒、枪密不可分。境外和境内团伙相勾结,长期经营,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的贩毒体系,职业化趋势明显。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省、区形成了一些毒品犯罪的村镇,毒品犯罪的“家族化”趋势也较为明显。
(七)武装贩毒突出,形成了“两贩”的局面。
为了保护毒品的生产和贩卖,对抗公安、边防、海关武警的查缉和扫毒,黑社会组织介入贩毒活动,武装贩卖日益猖獗。同时为了防止毒品交易中“黑吃黑”的情况发生,在贩卖毒品的同时还进行着枪支、手榴弹等武器弹药的走私和贩卖,形成了“两贩”局面,且这种趋势越来越明显,给侦查工作带来了更强的对抗性和危险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