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种类的毒品之间对价相易构成贩卖毒品罪

时间:2015-04-27 09:44:33    文章分类:贩卖毒品

毒品交易行为表现为对价销售。销售毒品的对价,不仅仅是金钱,也可以是以毒品换取等价的实物,或以毒品抵债,支付劳务费和工薪等,只要是实质上的有偿转让,就构成贩卖毒品行为。毒品贩卖行为的有偿性表现为两种情况:

(1)以毒品这样的违禁品与可以合法流通的货物之间的互易。如某吸毒人员某日毒瘾发作,急需吸毒,身边又无现金购毒,遂将自己所开的一辆轿车折抵给贩毒分子,充作毒资。贩毒分子将毒品交易汽车的行为无疑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2)以毒品这样的违禁品与其它违禁品或者非法财物的互易,如以毒品偿还赌债或者换购赃物。毒品完全可以成为有偿性的载体,成为贩卖毒品中的对价物。在以毒品换毒品这种交易方式中付出毒品的一方,是将毒品作为一种有价物品,根据毒品非法交易的市场价格,进行折算后按照相应的数量交付给对方,从而以毒品代替了本应由自己支付的现金,支付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用毒品换取物质利益的目的,客观上这种交易行为也可给支付毒品方带来经济利益,双方对这种替代的支付方式一经认可交易即告成立。这种交易造成了毒品非法流通的后果,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监管制度。因此,以毒品交易毒品的行为,无论是不同种类的毒品之间对价相易,还是同种类毒品之间纯度高的毒品对价交易纯度低的毒品,都可以构成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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