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中代购人转委托由他人代购的行为如何认定

时间:2015-05-08 09:36:03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这个话题,其实是一个毒品犯罪领域里犯罪行为多元化发展的一种新形态,往往在零包毒品犯罪或者常发案于毒品消费领域。如何来评价,我个人认为,不能简单回应,应该有多种情况会出现,可以说,每一种情况对应出的行为人的行为类型不同,所成立的罪名也不同。分而述之,有如下几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接受转委托的行为人不知道代购人是为他人代购的,如果不以牟利为目的,其行为所涉案的毒品数量没有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最低数量要求的,则不成立犯罪;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最低数量要求的,则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二种情况,接受转委托的行为人知道代购人是为他人代购的,且不明知委托人有贩卖毒品罪的故意的,如果其行为所涉案的毒品达到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最低数量的,则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反之,则不为罪。

第三种情况,接受转委托的行为人知道代购人是为他人代购的,且明知委托人有贩卖毒品罪的故意的,依据部分共同说及毒品犯罪领域特有的刑法理论,则可以认定委托人、转委托人和受托人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

第四种情况,接受转委托的行为人无论是否知道代购人为他人代购而故意加价卖给代购人的,成立独立的贩卖毒品罪。

第五种情况,接受转委托的行为人知道代购人代购毒品后加价交给委托人的,则该行为人与代购人之间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而委托人与代购人、接受转委托的行为人不成立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委托人与代购人的关系则转化为上线与下线的关系。

第六种情况,接受转委托的行为人知道代购人所代购的毒品是为委托人吸食而用而积极为代购人进行购买毒品的,数量达到了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最低标准的,则三者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的共犯,反之,则不为罪。

以上六种情况,究竟接受转委托的行为人成立何种的犯罪,要结合案卷证据以及各行为人的主观责任要素和构成要件的符合性的具体情况来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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