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中的“非法”问题

时间:2015-05-11 09:42:49    文章分类:走私毒品

刑法第三百五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两个罪名中都涉及对“非法”的评价问题,我们知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等易制毒化学品既是相关行业生产中常用的基础化学原料,也是生产毒品的前体物、原料和化学试剂,因此,在现实生产、生活中既存在合法的生产、经营、买卖和使用这些易制毒物品的行为,也存在将这些易制毒化学品非法滥用而产生相应的涉毒犯罪行为。那么,到底如何来界定合法与非法之间的关系?这是决定一个行为类型能否成立犯罪的基础性问题,说到底还是对行为是否侵害国家对易制毒物品管理的法益问题。

上述刑法条文并没有明示违反的“国家规定”的法律位阶,到底层级是什么?那么根据文义解释的原理,我认为,凡是违反国家对用于制药、科研以及工业生产需要,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指定生产或者按指令性计划生产的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所规制的审批、使用和管理内容的,甚至包括司法解释为了应对打击新型易制毒物品行为的内容,都应当界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条所规定的“非法”,如果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境内外进行买卖活动且达到刑法或司法解释所规定的最低入罪数量标准的,则成立走私制毒物品罪和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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