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主观违法要素中目的和动机对毒品犯罪定性的影响

时间:2015-05-13 09:30:08    文章分类:毒品辩护

今天这个话题是之前一个在刑法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不休的话题,目前为止基本达成统一认识,那就是行为人实施毒品犯罪的目的和动机是否以牟利为出发点,通常情况下是不影响定罪问题的要素而更多情况下是影响量刑的要素,也就是说只有在特定的构成要件的符合性需要的时候,行为人的目的和动机才是影响其成立毒品犯罪的决定性因素。比如,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的犯罪目的是成立该种犯罪的必备要素,即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国家管制的精麻药品的人员,违法国家规定向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麻药品的,按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可见,在这里“以牟利为目的”放在了“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之前,这就说明从文义上是用“以牟利为目的”来限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精麻药品。由此可见,以牟利为目的虽不是规制行为人涉毒行为成立犯罪的必要要件,但是对司法司法实务者来说,在特定环境下解决具体的毒品犯罪还是非常有价值判断重要意义的,我们律师在做定性辩护时也要格外注意。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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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与非罪 量刑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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