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哺乳期妇女贩卖毒品怎么处理,贩卖毒品可以判死刑吗

时间:2016-09-14 19:14:53  作者:汤建彬律师  文章分类:贩卖毒品

一、孕妇,哺乳期妇女贩卖毒品怎么处理

  近年来,一些毒品犯罪集团为了逃避处罚,大肆组织、雇佣孕妇、哺乳期妇女进行毒品犯罪活动。由于对孕妇、哺乳期妇女的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难以落到实处,致使形成抓了放、放了抓恶性循环,造成此类犯罪活动愈演愈烈,此类案件逐年上升,成为影响我国禁毒工作成效的突出问题。对此,《意见》规定,对怀孕、哺乳期妇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查获地公安机关认为移交其居住地管辖更有利于采取强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实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移送其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查获地公安机关应继续配合。

司法实践中办理这类案件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要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厉打击幕后组织、策划和指挥者,对组织利用、教唆孕妇、哺乳期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孕妇、哺乳期妇女参与毒品犯罪情节较轻的,或者具有自首、立功、被胁迫参加犯罪、坦白等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依法予以从宽处罚。二是要积极妥善解决涉及孕妇、哺乳期妇女的案件管辖、强制措施等问题。对其可以依法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并根据被告人具体情况和案情的变化及时变更强制措施,但不能放任不管,拖延诉讼。三是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不妨碍诉讼进行的,要及时依法起诉和审理,以有效遏制利用孕妇、哺乳期妇女进行毒品犯罪的蔓延势头。

二、孕妇,哺乳期妇女贩卖毒品可以判死刑吗

一方面国家对严重的违法犯罪是严厉打击的,另一方面,国家处于人道主义,对怀孕的妇女和未成年人等是持一定的宽容态度的。

《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最高院在法释【1998】18号《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中再次指出:对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的,应视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一)对怀孕的妇女犯罪处罚

考虑到人道主义,对怀孕的妇女,无论是什么犯罪,是多么严重的犯罪,都不能适用死刑,更不能等到小孩出生后再执行死刑,但是会严格执行法律, 不会因为怀孕而不执行法律。

(二)对哺乳期妇女犯罪处罚

由于处于哺乳期妇女已不再属于怀孕的妇女,如果贩卖毒品严重的话,还是要执行死刑的,因为小孩已经出生,不属于小孩未出生的情况。

                                                                           (汤建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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