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线索协助查获大量案外毒品,可认定立功

时间:2016-09-14 20:14:08  作者:汤建彬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一、魏光强等走私运输毒品案——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之立

2009年7月初,同案被告人王保兰(已判刑)到缅甸国与吴德志(另案处理)商定购买毒品后,吴德志找到被告人魏光强、同案被告人吴老财(已判刑)运送毒品。同年8月1日,魏光强、吴老财携毒品到达云南省施甸县旧城勐菠萝河时被民警例行盘查,二人主动承认携带的黑色拎包内装有毒品。民警当场从该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4包,重2712克。同月2日,在保山市隆阳区河图镇田心王村村口,魏光强协助民警将准备接应毒品的王保兰抓获。同年12月4日,魏光强提供线索并协助民警在云南省镇康县南伞镇中缅边境我国一侧125号界桩附近的石滑坪山腰一山洞内查获甲基苯丙胺一包,重9643克。

一审: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魏光强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还从缅甸国携带进入我国云南边境,其行为构成走私、运输毒品罪。魏光强专为运输毒品事先探路,运输过程中又负责向境外毒贩吴德志电话汇报走私、运输毒品的情况,魏光强与吴老财构成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魏光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魏光强被公安机关例行盘问时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构成自首;被抓获后又能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王保兰,并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协助查获甲基苯丙胺9643克,构成重大立功,判决被告人魏光强犯走私、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二审:被告人魏光强未提出上诉,同案被告人王保兰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律师辨析虽毒品持有人不明,仍可认定立功

犯罪分子到案后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查获大量案外毒品,虽无法查明毒品持有人的,但属于“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构成重大立功。魏光强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缴获数量巨大的毒品,虽未能查获该批毒品的持有人,但毕竟使数量巨大的毒品及时被缴获,没有流入社会,因此魏光强的行为属于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构成重大立功。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魏光强实施了走私、运输毒品犯罪行为,在犯罪后提供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查获了9643克毒品。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该批毒品的实际控制主体,也无法证实魏光强对该批毒品是否具有犯意,即如能够证实魏光强对该批毒品具有犯意,也无法证实其究竟是具有贩卖、走私、运输哪种犯意,因此,魏光强提供该批毒品线索的行为显然不属于供述自己的罪行。

                                                                           (汤建彬律师)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罪与非罪 量刑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国家赔偿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汤建彬律师 > 汤建彬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