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车(占道)处以:500元罚款,扣车一个月是否合理???
我在7月29日在义乌国际商贸城西大门,给一个朋友说话,看到行政执法来我就走了,但是车刚动起来还是被他们抓住了,他们当时暂扣了摩托车,30号他们的处理结果是:摩托车占道罚款500元,扣车一个月,8月4日我去找他们副大队长,我问:“为什么处罚那么重,按什么罚的,能不能给解释一下,”那队长说:“按交通安全法罚的,为什么给你看,快走,快走....就把我推出来了,不服,你去告我呀。”今天义乌96150回复说是按浙江省城市管理办法27条和36条处罚的
第二十七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修筑出入口、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明火作业、设置路障; (二)在道路上打砸硬物,碾压、晾晒农作物和其他物品; (三)车辆载物拖刮路面,履带车、铁轮车以及超重超长超高车辆擅自在道路上行驶; (四)在道路上排放污、废水,倾倒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堆放、焚烧、洒漏各类腐蚀性物质; (五)在道路上搅拌水泥、砂浆、混凝土以及从事生产、加工、冲洗等有损道路的各种作业; (六)机动车在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试刹车、停放以及在人行道上行驶; (七)在道路、路肩和道路两侧挖掘取土; (八)偷盗、收购、挪动、损毁管线、窨井盖等道路附属设施; (九)其他损坏城市道路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交通安全法93条规定: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咨询问题:1.这种处罚是否合理?当事人应该不应该接受?
2.违反了27条中的哪一项?
3.请帮忙解读27条中的(6)
当事人谢谢回答问题的先生们,女士们,祝您们幸福平安!!
补充提问:
只有扣车单,别的什么都没有,然后他们工作人员告诉我去交罚款,我觉得不合理,我没交,稠北行政执法说我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27条,我认为我的行为没有违反27条的规定,现在面对强制执法我不知道怎么办才好,请指教
咨询者: 浙江 [咨询时间:2010-08-06-状态:已解决]
王楠楠律师的解答:
不合理,不应该接受。
他给你处罚是否有罚款单??是否出具工作证??
大额行政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举行听证的权利。若没有对你说明则属于行政违法。并且是否给你出具行政处罚书》?》上面会写明你在多长时间内有申请复议的权利。是向处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