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林地补偿案

我是一个农民,在我村承包一片150亩的果园.已经有8年啦,还有25年合同到期。可今年国家修高速公路占用了19亩,国家补偿失地农户的费用(土地补偿费,树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可乡政府只按山西省1994年颁发的,《山西省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收取办法》(晋价涉字[1994]第32号)给予树木补偿费。可现在有新文件颁发(94年文件作废),失地农户能得到其他两项费用。乡政府非用作废了的文件给予补偿。我想上诉,可找不到现在使用新文件的出处或文件的文头。没有有利证据,我能得到其他费用吗?
咨询者: 山西  [咨询时间:2010-09-02-状态:已解决]
王楠楠律师的解答:

你只有找到有利证据才可能胜诉。不过对于应当给予的土地补偿费,树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在【物权法】中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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