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
我驾驶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时,发现有一位非斑马的路口老太,一路跑着,偏着头向右看斜穿过马路,我是从她的左侧驶来,发现这一情况,我就立即采取措施,刹车,按喇叭,向路中心避让。就在我刚刚停车的同时,老太撞到了我的身体上,脚一扭,倒在我的右侧地上。随后,就是拨打,110,120,122,老太的家属电话,。。。。。
现在老太在医院治疗,诊断结果是右小腿骨折,她今年79岁,1930年生。
现在交通警察认定我负全部责任。
请问,1:这样认定合理是否正确和公正吗。
2:这种认定是否是具体行政行为。
3:我是否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呢。
4:我现在肯定是不服的,应该如何保护我的合法权益呢。
盼尽快回答。
谢谢
2010 9 11
补充说明
认定书是简易程序,事故是2001 09 01 发生的,认定书是2001 09 01 的落款,我是2001 09 10才被动的收到的,
收到的且是复印件,加盖的公章,加盖的公章的时候我请他们先签署日期,但是
被拒绝了,我该怎么办?
另外,该交通警察在制作认定书的问题
上有违法的嫌疑。我该怎么办?
当时发生事故的时候我的非机动车,就是电动自行车是作为证据被交通警察给拖走的,老太现在尚在医院治疗,已付的
医院治疗费用近万元,这类的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来认定呢,我该怎么办?
盼尽快回答。
谢谢
咨询者: 安徽 [咨询时间:2010-09-13-状态:未解决]
王楠楠律师的解答:
你可以对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书申请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