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解除
您好,我想咨询的问题是这样的
2010.07.16日我到公司报道,并签了一份劳动合同,当时因为是熟人介绍的,一时疏忽没有把合同拿走,现在由于和公司发生私人问题(与工作没有任何关系的),老板指示人事部门想立即开除我。 请问公司这样做是违法的吗?我可以通过什么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司没有正当理由开除我,我让他们把当时签的劳动合同给我,公司不肯,说是签完劳动解除合同后,补贴我一个月的工资。我觉得公司欺人太盛了,我该怎么做?请律师帮帮我。谢谢!
补充提问:
当时公司签订合同是试用期三个月 现在刚好三个月多十来天 公司说试用期过了 要求解聘 根据相关的法律 试用期的时间和劳动合同签订的时间也是有关系的 我想问能不能从这个方面入手维权呢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10-10-29-状态:未解决]
王楠楠律师的解答:
若是开除的话应当是你违反了相关规定,否则公司是不能开除你的。但是可以解聘你。
不过,没有正当理由,解聘的话应当提前一个月告知你。
你对解聘不满可以到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