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第一份工作,加长18个实习时间!?

2008.6.28以实习生身份进入企业,并与企业和学校签订三方协议,其中约定实习6个月后方可转正,到现在我手里还有三方协议,但公司人事变动频繁说三方协议已丢失。之后一直在企业工作,2009.7.10拿到学校的毕业证!直到2010.1.1才正式签订劳动合同。2010.11.16我办理辞职,请帮我取回应得的权利.....我有每月的工资单据,证明一直与企业有工作关系!
是不是我只能要回2009.7.10~2010.1.1这段时间的补偿...
具体应该要什么补偿,还没有和企业协商呢
咨询者: 天津  [咨询时间:2010-11-18-状态:未解决]
王楠楠律师的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你的试用期不应该超过两个月。你可以要求的补偿为,你实习期与正式工的工资差额。还有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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