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现在还有效吗?

我家是84年搬到现在的沙市区岑河镇的,以前岑河镇属于江陵县,那时候我爸想自己去外面,应岑河镇岑河村的邀请,就带我妈和我哥从江陵的沙岗搬到这里,我爸和另一位伯伯(已去世20几年,家人也早已搬走)一起和村里签订了合同,以前那时候土地是国家的,种地是要给村里交提留的,合同里也很明确,这里的人也都不愿意种地,后来国家政策改变,国家不要土地了,直接分到村民手中,家里承包的田也给村里分到其他村民手里,因为是搬过来的,户口没有迁过来,我家没有分到田,于是我爸就继续种地,以前种国家的地要交提留,分地之后种别人的地也是要叫提留,我爸想反正都是要交提留,有地种就行了。06年国家禁止收 提留后,那时候交的提留都是直接给地的“主人”了。
   这都不是最重要的,但现在,我爸种的那一块地,也是合同上的那块地,被村里跟地的“主人”以3万一亩的价格买来,准备将这几十亩地作为以后镇里的公墓,也没有跟我们这里的任何人商量,强行将田地用拖来的土掩盖,准备做公路,我想知道,他们这种行为是合法的吗?以前和村里签订的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如果不具备法律效力,那我们真的就无家可归了,因为连地基都是没有土地证和房屋产权证的。作为儿子,我真的很无能为力.
扫描的有些不清楚,合同原文是这样的:
   合同
   兹有我岑河村六组与沙岗黄剅 冯一源(去世的伯伯),杨先炳(我爸)二同志承包陈家台旱田签行手续如下:
  1.面积36.4亩,含台基3亩,实有面积33.4亩,长期承包使用不变,"从84年11月起"
  2.上交我甲方提留每亩30元合计人民币壹仟元整,分为两期交清.
  3.乙方一切生产费用自备,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4.乙方一切农田基本建设用乙方自己管理,如上级下达水利任务按土地负担,甲、乙方共同负担,如按人头有甲方管理,乙方不负责任.
  签字人 甲:(盖章的是原村长)
   乙:(我伯伯和我爸)
   公章是有两个 1. 江陵县岑河镇岑河村民委员会
   2. 岑河公社岑河生产大队 财务专用章
   落款是 岑河6组 1984年9月28日
咨询者: 湖北  [咨询时间:2010-11-29-状态:未解决]
王楠楠律师的解答:

一、现在还有一个情况是关于土地补贴这一块,是专门有个小本子的,你们领过粮食补贴吗?若有粮食补贴本,则你们是可以要求对该土地征收款的领取的。
二、你们的合同是有效的。当时村委是可以对土地进行分包的。最后一次分包土地恰好是1984年。
三、你们可以拿着该合同的复印件到你们的乡里反映情况,建议您放好原件。若协商不成,则你们需要到乡里出具土地确权书,然后可以到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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