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罪与数罪

时间:2010-11-08 09:33:01    文章分类:专家说法

一罪与数罪

   貌似数罪但不实行数罪并罚的

  一、实质一罪(一行为犯一罪)

  1.继续犯;2.想象竞合犯;3.结果加重犯

  二、法定的一罪(数行为法定为一罪)

  1.惯犯;2.结合犯

  三、处断的一罪(数行为犯数罪按一罪处理)

  1.连续犯;2.牵连犯;3.吸收犯

  四、法条竞合犯

一行为触犯数法条,实际的一罪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法律上把一个犯罪作为另一个犯罪处罚情节的,不需要数罪并罚

1.绑架并杀害人质的,绑架罪一罪处罚。

2.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拐卖妇女一罪处罚。

3.拐卖妇女又强迫、引诱、容留被拐卖的妇女卖淫的 ,拐卖妇女一罪处罚。

4.组织卖淫又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的,以组织卖淫一罪处罚。

5.以强奸的 手段迫使卖淫的,以强迫卖淫一罪处罚。

6.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又非法拘禁被组织者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一罪处罚。

7.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暴力抗拒缉查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一罪处罚。

8.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时,武装掩护的或者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以走私、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一罪处罚。理论上一般理解为牵连犯。

二、法定从一罪处罚,不适用数罪并罚的

1.吸收犯

(1) 盗窃信用卡并冒用他人信用卡,以盗窃罪论处。

(2) 伪造货币又出售、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以伪造货币罪一罪从重处罚。

2.牵连犯

(1)私拆、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

(2)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或者枉法裁判的,犯受贿罪和徇私枉法罪或者枉法裁判罪,择一重罪处罚。

(3)为走私而骗购外汇的,为骗购外汇而伪造有关公文的,如果实施了走私罪的,以走私罪一罪处罚。如果尚未实施走私行为的,以骗购外汇罪一罪处罚。

3.想象竞合犯

(1)使用破坏手段盗窃数额较大财物,又毁坏大量财物的,以盗窃罪一罪从重处罚。

(2)犯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犯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同时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4)行为人购买假币后使用,构成犯罪的,以购买假币罪定罪,从重处罚。

法定的转化罪不是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1. 非法拘禁他人过程中,故意暴力殴打致被拘禁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2. 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论处。

3. 虐待被监管人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4. 聚众斗殴造成重伤、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论处。

5. 非法组织卖血、强迫卖血致人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6. 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转化为抢劫罪。

7. 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是否属于转化罪尚未定论)。

理论和实践(非法定的)中常见的不需要数罪并罚的情况

1.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奸、抢劫、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虐待被监管人、绑架等侵犯人身的犯罪,造成轻伤后果的,仍是一罪,按相关犯罪定罪处罚。

2.妨害公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造成重伤结果的,一般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法定应当数罪并罚的情况

1.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对被组织人、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

3. 犯保险诈骗罪,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或者投报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对此一般认为是牵连犯,但数罪并罚。

4.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以偷税罪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的,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处罚。并且要以偷税罪和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解释为想象竞合犯,但数罪并罚。

5. 犯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但组织抢劫集团又实行抢劫犯罪的,不数罪并罚。

6.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强奸被收买的妇女的,数罪并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有非法拘禁、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数罪并罚。

注意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一罪处罚。

7.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8. 因为受贿而挪用公款,或者挪用公款后又使用挪用的公款犯其他罪的,数罪并罚。解释为牵连犯数罪并罚特例。

9. 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构成犯罪,同时有使用假币行为的,依照刑法第171条出售、运输假币罪、第172条使用假币罪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通常是依据分则条文规定确定的,即是法定的。

(一) 常见的故意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2. 强奸致人重伤的、死亡的;

3. 非法行医致人重伤、死亡的;

4. 非法拘禁致人重伤、死亡,虐待致人重伤、死亡的;

5.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的;

6. 绑架致人死亡的;

7. 拐卖妇女、儿童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8. 放火、爆炸、投毒、破坏交通工具、破坏交通设施、破坏电力设备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

9. 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10. 生产、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11.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

12.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

13. 劫持航空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

14. 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15.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

16.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法规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

17. 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伤的;

18.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客观上不能退还的;

19.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

〔特别提示〕

故意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可能是故意的也可能是过失的。

(二) 常见的过失犯罪的结果加重犯

1. 危险物品肇事后果特别严重的;

2.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后果特别严重的;

3.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

〔特别提示〕

过失犯罪的行为人对加重结果一般是过失的,但是个别也有故意的,如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从表面上看,结果加重犯又构成了伤害、杀人、毁坏财物等罪,但是法律上认为是其基本罪行导致的结果,不作为独立犯罪评价,而是作为基本罪行的加重刑罚的后果,不数罪并罚。而仅仅作为加重某一罪法定刑的情况。在理论上,认为结果加重犯是实质的一罪,即一行为犯一罪。

数罪并罚标准

(一) 判决宣告前的数罪并罚

第69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限制加重原则;在数刑的总和刑期以下,最高刑期以上,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 刑罚执行中发现“漏罪”的并罚

第70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并后减:先按限制加重原则并,后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

(三) 刑罚执行中犯“新罪”的并罚

第71条:死刑、无期,吸收原则;附加刑,相加原则;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先减后并:先减原判决已经执行的刑期,再将原判决剩余的刑期与新罪判决的刑期按限制加重原则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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