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法

时间:2010-11-19 11:46:38    文章分类:经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 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 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七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十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元的 5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15

  4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20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25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30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35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40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一千六百元后的余额或者减除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1 不超过5000元的 5

  2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10

  3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20

  4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30

  5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35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其他所得。

  征缴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个税起征点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2月是1600,从2008年3月起是2000,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2000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扣除标准:2008年3月份起,个税按20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1不超过500元的部分,税率5%,速算扣除数为0;

2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税率10%,速算扣除数为25

3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税率15 %,速算扣除数为125

4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税率20 %,速算扣除数为375

5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税率25%,速算扣除数为1375

6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3375

7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35%,速算扣除数为6375

8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10375

9超过100000元的部分,税率45%,速算扣除数为15375

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计税时,简化计算应纳税额的一个数据。速算扣除数实际上是在级距和税率不变条件下,全额累进税率的应纳税额比超额累进税率的应纳税额多纳的一个常数。因此,在超额累进税率条件下,用全额累进的计税方法,只要减掉这个常数,就等于用超额累进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故称速算扣除数。

计算公式

  采用速算扣除数法计算超额累进税率的所得税时的计税公式是: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速算扣除数的计算公式是:

  本级速算扣除额=上一级最高所得额×(本级税率-上一级税率)+上一级速算扣除数 超额累进税率全额累进税率

计算方法

  用上述公式求得的速算扣除数,可用直接计算法验证其准确性,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第2级验证如下:

  ① 用上述公式计算:

  500×(10%-5%)+0=25

  ② 用直接计算法计算

  全额累进税率的应纳税额=2000×10%=200

  超额累进税率的应纳税额=(500×5%)+(1500×10%)=175

  速算扣除数=200-175=25

  速算扣除数是指用快捷方法计算税款时,可以扣除的数额。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可以将应纳税所得额分成不同级距和相应的税率来计算。如扣除2000元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在500元以内的,按5%税率计算,500-2000元之间的部分(即1500元),按10%的税率计算。

  如某人工资扣除2000元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1200元,则税款计算方法为:500*5%+700*10%=95元。个人所得税的计算,也可以将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对应的税率来速算,担要扣除一个速算扣除数,否则会多计算税款。

  如某人工资扣除2000元后的应纳税所得额是1200元,1200元对应的税率是10%,则税款速算方法为:1200*10%-25=95元。

  这里的25就是速算扣除数,因为1200元中,有500元多计算了5%的税款,需要减去。其他税率所对应的速算扣除数分别是:15%:125,20%:375,25%:1375,30%:3375,35%:6375,40%:10375,45%:15375。

税额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部分的个人所得税额=应税所得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税所得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的所得税额=应税所得金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劳动报酬所得(4000元以下)的个人所得税额=(每次所得收入-800元)×20%

  劳动报酬所得(4000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额=[每次所得收入x(1-20%)]X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收入不超过20000元的,税率20%,速算扣除数为0;

  收入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税率30%,速算扣除数为2000元;

  收入超过50000元的部分,税率40%,速算扣除数为7000元.

  5.稿酬的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所得收入-800元)×20%×(1-30%)稿酬的所得(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所得收入×(1-20%)]×20%×(1-30%)"

  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所得收入-800)×20%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超过4000元)的个人所得税税额=[每次所得收入×(1-20%)]×20%

  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个人所得额=每次所得收入×20%

执业机构: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湖南 娄底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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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常年顾问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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