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2-01 16:01:21 文章分类:律师实务
刑事诉讼中律师辩护作用
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是:
1、保障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大多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法律知识是知之不多的,同时,他们又处在特殊的环境中,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影响了他们充分行使辩护权。律师具有丰富的法律知识,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在诉讼活动中有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法享有的权利,可以克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各种条件限制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以充分地行使辩护权,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2、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在侦查、起诉阶段有律师辩护,能促使侦查、检察人员依法办理,对案件侦查、审查更加深入细致。在审判阶段有律师出庭辩护,不论是对公诉人,还是对审判人员,在心理上都会有一定的压力,促使他们在开庭前认真做好准备工作。特别是公诉人,他会事先考虑律师在法庭上会提出什么问题,应如何答辩。这能使法庭对案件的审理更为深入细致,有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此外,辩护和控诉是对立的,公诉人从有罪和应负的刑事责任方面对被告人进行指控,而辩护律师却主要是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方面进行辩护。这两方面不同的见解,有利于法庭审判人员准确地认定犯罪事实,正确地适用有关的法律条文,保障无罪的人免受刑罚,或者避免轻罪重判,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
3、说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服法。在刑事诉讼实践中,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拒不认罪,希望律师为他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委托的律师一般比较信任,对律师的意见易于接受,律师可以充分利用自己的职业特点,对他们进行疏导和说服,促使他们认罪服法,有利于对他们判刑后的改造。
4、有利于法制宣传教育。刑事案件一般都是公开审判,群众可到庭旁听。在法庭上,公诉人从不利于被告人的方面说服被告人犯的是什么罪,应受什么刑罚;而辩护律师则从有利于被告人的方面说服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刑事责任。但是,不论是公诉人,还是辩护律师,都要依据事实对某些刑法条文从不同侧面进行解释,这对于旁听的群众来说,实际上是一种形象的法制教育,能获得积极、良好的效果。
正确的刑辩指导思想是刑辩律师必须具备的执业道德素质;丰富的刑法学、刑诉法学、证据法学等法律专业知识是刑辩律师成功的基础;全面掌握案情,选择正确辩护途径,是刑辩律师成功的前提;较为丰富的辩护实践经验,是刑辩律师成功的必行之路。以下从刑事诉讼中的三个阶段谈一谈刑辩律师所应发挥的作用。
一、刑辩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实践中,刑辩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亲属委托后,首要任务是会见犯罪嫌疑人,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以下事项:第一,是否同意刑辩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如同意,就让犯罪嫌疑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上名字。因为只要是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都是由其亲属或朋友等代其办理委托手续的,所以要让犯罪嫌疑人在委托书签名。第二,向犯罪嫌疑人询问其被羁押的时间,侦查机关是否扣押了其财产?是否有刑讯逼供的行为。第三,对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有关法律问题应认真解答。第四,会见时发现犯罪嫌疑人身上有伤应记录其伤口部位及伤系何人所为?!有条件时可进行拍照。第五,如犯罪嫌疑人身体有病,应及时向看守所领导反映,如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侦查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因案件正处在侦查期间,一、作为刑辩律师向侦查机关了解到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犯罪罪名后,会见时不宜过多询问详细案情。二、不得出主意为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三、要求在场陪同的侦查人员在笔录上签字,以避免今后可能出现的问题,会给刑辩律师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如犯罪嫌疑人翻供等),侦查阶段刑辩律师的主要职责是纠正侦查机关可能出现的违反诉讼程序和侵犯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纠正错误的控诉。如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随意扣押财产不填写扣押清单,鉴定结论不向犯罪嫌疑人告知等等。
二、刑辩律师在起诉阶段的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刑辩律师在起诉阶段的工作是:
1、查阅、复制、摘抄案件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2、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
3、刑辩律师针对起诉意见书中的指控,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辩护意见。
4、为犯罪嫌疑人因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提出申诉。
起诉阶段刑辩律师首先应认真阅读起诉意见书,对于其他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也应仔细阅读,了解其基本情况之后才能去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起诉阶段刑辩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主要是针对起诉意见书上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向犯罪嫌疑人询问:
(1)犯罪嫌疑人的年龄与起诉意见书上的年龄是否吻合,是公历年龄还是农历年龄。
(2)对起诉意见书上的指控事实和罪名有什么具体的意见和看法。
(3)侦查机关对鉴定结论是否向犯罪嫌疑人履行了告之义务。
(4)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自首和立功情节等。
在起诉阶段,刑辩律师依法不能查阅案件的全部案卷材料,特别是对证人证言无法查证,虽然我国刑诉法规定此阶段刑辩律师可以进行必要的查证工作。但是此阶段不宜向证人取证,其一,根据我国刑诉法的规定,此阶段刑辩律师不能查阅案卷的证人证言材料,而在此阶段控方证人有哪些,刑辩律师无法得知!此时刑辩律师去取证,一是可能出现证据重复;二是可能会出现相互矛盾的证言。其二,刑辩律师在起诉阶段辩护的核心问题是: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犯罪,应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刑辩律师将此阶段的工作重点放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和阅读研究起诉意见书,及时向人民检察院递交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
刑辩律师在起诉阶段的辩护应注意:其一,刑辩律师通过查阅起诉意见书,会见犯罪嫌疑人后,针对起诉意见书中所查的事实和所涉嫌的罪名,认为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轻微或不构成犯罪才能对其作不追究刑事责任或无罪辩护。其二,如果起诉意见书中所指控涉嫌的事实与罪名,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认为所指控的涉嫌事实与客观事实不符,那么刑辩律师在起诉阶段不宜作不追究刑事责任辩护。只有待审判阶段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后,才能定辩护途径。其三,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如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自首情节,而起诉意见书上却没有认可这一情节,刑辩律师应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提请对其进行查证落实。
三、刑辩律师在审判阶段的作用
刑事案件进入审判程序后,对于刑辩律师来讲,时间紧迫、工作量大,刑辩律师应引起高度重视!
其一,刑辩律师应立即将律师事务所函及授权委托书递交至人民法院,便于人民法院通知开庭时间,同时,领取起诉书副本和复印案卷材料。
其二,刑辩律师要在较短的时间里认真查阅起诉书和案卷材料,全面了解掌握案情。
其三,会见被告人,询问其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与罪名有何看法?
其四,必要时去调查取证和查看犯罪现场。
其五,做好开庭准备①对被告人的发问提纲(包括对同案其他被告人的发言);②对证人、受害人、鉴定人员等发问提纲;③对各类证据的质证意见;④辩方证据清单及证明内容;⑤书写辩护词。
其六,参加法庭审的。重点是法庭调查阶段,通过举证和质证,审核控方的证据是否能证实起诉书中所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是否适当。控方对辩方的证据有何看法?!
对于以上六项工作必须围绕着刑辩律师所拟定的辩护途径进行。刑辩律师选择什么样的辩护途径通过查阅起诉书和案卷材料后,在会见被告人时应当予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辩护途径可分为无罪辩护、轻罪辩护、从轻减轻辩护、免刑辩护等。刑辩律师应根据不同的案件事实及罪名,选择正确的辩护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明文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