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2-01 16:05:57 文章分类:法律文书
会见犯罪嫌疑人所涉问题的报告
公安局(检察院):
我们是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向犯罪嫌疑人了解了基本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5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被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现提出具体意见如下:
律师
律师
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