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12-01 16:08:48 文章分类:法律文书
犯罪嫌疑人翻供情况反映
公安局(检察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定,我们在 年 月 日会见了在押犯罪嫌疑人 ,其对以往的有罪供述(全部\部分)翻供,经我们详细讲解法律后,其仍然坚持翻供的意见。
我们如实反映,并提出两点建议:
1、请办案机关认真对待翻供情节,应对本案证据,尤其对物证予以慎重审查,防止错拘、错捕。
2、请办案机关重视翻供原因,查明有无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行为,并提醒违法获取的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
附:会见笔录。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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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