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案程序

时间:2011-03-28 22:00:14    文章分类:专家说法

 

律师事务所办案程序

一、接待和受理。1、律师认真接待当事人来访,详细询问当事人有关情况,做好谈话笔录。2、律师针对当事人的咨询内容,依据事实和法律进行解答,对不涉及法律问题的咨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关部门询问。3、当事人明确要求聘请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审查,符合接受委托条件的,可以爱理。

二、接受委托。1、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经律师事务所主任或主任授权的负责人同意后,由委托人签署《授权委托书》。2、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签署《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交委托人,一份由律师事务所存档。3、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由律师呈交办案机关。4、律师承办案件必须由其执业律师事务所统一收案,统一收费进行立案登记。

三、调查取证。1、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依照诉讼法律的规定,收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材料,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员会见和通信。2、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必要时,律师应组织或申请相关部门进行鉴定。

四、出庭。1、律师接到开庭通知书后,应按时出庭,如因故不能出庭,应争取延期开庭或与当事人协商,改派其他律师出庭。2、律师出庭应该遵守法庭规则和法庭秩序。3、律师应认真履行自身职责,做好提问、答辩工作,并积极参与法庭调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五、结案。1、律师承办案件结案后,应认真写好办案总结,整理案卷归档。2、对于办案中提前解除委托关系的,律师应写出办案总结,说明原因,并附上相关解除委托关系的手续,整理案卷归档。 

律师办案流程

 一、 民事

(一)咨询

1、倾听当事人陈述案情。

2、针对当事人含糊不清之处提问,以便更好地了解案情。

3、合理地分析案情,说明胜诉的可能性。

(二)收案

1、律所依收费标准收取案件代理费。

2、收案审批。填好收结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委托须知、办案质量监督卡(含存根联)交委托人过目后签字或盖章。

4、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式二份。

5、委托人授权

(1)委托人写授权委托书或律师替委托人起草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过目后签字或盖章。

(2)委托人是个人的,让其交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是单位的,让其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

6、收费。收取委托人律师服务费后,律所开律师服务费收据交委托人。

(三)办案。

1、制作法律文书

(1)委托人是原告的,制作起诉状。

(2)委托人是被告的,制作答辩状。

2、调查收集证据

(1)让委托人提交已有的相关证据,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2)律师调查取证。调查收取证人证言,公安笔录、档案记录等。

3、立案(代理原告)。

(1)代理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律所公函、授权委托书、起诉状、证据目录及相关证据。

(2)法院立案审查,审查通过后立案,然后签发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

4、收到出庭通知书。实际操作中,有的法院在立案当天就签发出庭通知书,有的则要过一段时间后签发。

5、制作代理词。

6、参加庭审。

首先,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然后,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若当事人不申请回避,则继续开庭。一般先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看是否愿意调解。若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则进入调解程序。若不愿意,则继续开庭。先由原告方主张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然后由被告方答辩。

接着,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调查。先由原告方举证,然后由被告方质证。几轮后,原告方举证完毕后,由被告方举证,原告方质证。双方举证、质证都完毕后,则法庭调查结束。

法庭调查阶段的举证、质证最重要,影响到法庭的采信,关系到诉讼的成败!因此,举证要周详,质证要充分,不可有丝毫的马虎。正所谓“细节决定成败”,的确如此。

接着,法庭调查结束后,审判长归纳争议焦点,然后进入自由辩论阶段。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针对争议焦点进行自由辩论。先由原告方陈诉理由,运用“逻辑三段论”,阐明自己的观点,支持自己的请求。被告方则反驳原告方的观点,反对对方的请求,维护自己的利益。接着,被告方主张自己的观点,陈诉理由,原告方反驳。几轮互相辩论后,自由辩论结束。

接着,法庭辩论终结,进入最后陈述阶段。由审判长按照原告方、被告方的先后顺序征询双方最后意见。原告方最后陈述完毕后,被告方陈述。

最后,开庭审理结束,等待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会及时判决。

(四)判决出来,整个一审律师代理就结束了。

(五)及时归档总结。

二、 刑事部分

(一)咨询

1、倾听委托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案情况及现在状况,并针对委托人陈述的含糊不清之处提问,直至全面了解、明白无误。

2、合理分析案情。分析案件性质及作案情节,得出罪与非罪,罪轻及有罪可否减轻或从轻处罚等可能性。

3、回答委托人关于判决结果的询问。准确答疑、不作保证,不可敷衍回答、随便承诺。答复后要让当事人心中有底,虽不作保,但同时应告知委托人,若委托本律所及授权本律师,我们将会尽最大努力争取办案最好效果。这一点务必让委托人明白。

4、律师服务费收费标准

(1)律所依收费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

(2)起诉阶段与侦查阶段收费标准相同。

(3)审判阶段,依收费标准收取。

(4)律师作为刑事自诉案件原告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律师服务费收费标准按上述标准执行。

(二)收案

1、填好收结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2、审批后,交委托须知给委托人过目,过目后让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3、签订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给委托人,一份留底。

4、委托人授权承办律师。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给委托人,一份交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一份留底。

5、向所里开律师服务费发票,一式三份。交委托人一份,办案律师一份,律所留底一份。

(三)办案(审判阶段)

1、持律所公函和授权委托书到立案法院交承办法官,然后向承办法官领取卷宗,查看、摘录、复印案卷材料。

2、细看案卷,全面了解案情,整理好会见提问思路。

3、会见

(1)会见人需二人,带上: ①律师证;②起诉书;③律师会见专用证明;④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2)会见提问。进一步了解案情,要针对案情疑问之处及关系定性事实,量刑情节提问,要有的放矢。

(3)告知被会见人庭审程序。

(4)与此同时做好会见笔录,让被会见人看过后签字,以备查看。

(5)会见结束后,回押签字。

4、根据先前阅卷及会见情况,起草辩护词。

5、开庭。出庭辩护(略),同时做好庭审笔录。

(四)庭审后等待判决,判决后及时回访,做好回访笔录。

(五)回访后,整个一审律师代理辩护就结束了。

(六)及时归档总结。

 

民事诉讼审理期限

一审:

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一般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仍不能审结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须报上级法院批准。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二审:

1、判决: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2、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三、特别程序:

1、选民资格案件应在选举日前审结。

2、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刑事诉讼审理期限

一审:

1、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12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2、一审自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自羁押之日起1个月至迟不超过1个半月,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1个月;被告人未被羁押的一般自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3个月。

3、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二审:

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有12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1个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审判监督程序: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6个月。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判抗诉的案件,审理期限适用前款规定;对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应当自接受抗诉之日起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期限适用前款规定。

 

行政诉讼审理期限

一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执业机构: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湖南 娄底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常年顾问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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