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2年1月1日起,江西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以及因病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丧葬费为5000元, 丧葬费所需资金,在职职工由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退休(含退职)人员,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其退休前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列支。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以及因病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每人每月320元。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老人或孤儿的,在此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