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学生在午睡其间发生溺水身亡

校方要求学生必须在校睡午觉。而学生在午睡其间发生溺水身亡,其间校方负有那些责任?
1.学校要求学生在12:30必须到校午休。
2.根据监控录像学生在12:20进校,又过了2分多时间又出校,而学校门卫未加以阻止
3.校方要求学生在校午休,校方应在12.30进行对学生的一个点名确实人数是否刀气,而家长接到校方发生事故的通知是下午14时。

请问根据以上情况,校方在此事故中,负有多大的责任,那些责任。是否做出相应的赔偿,哪些赔偿?
谢谢
咨询者: 四川  [咨询时间:2010-09-18-状态:未解决]
邓赞林律师的解答:

学生溺水身亡发生的时间是学校规定的午休时间,在此期间学校负有管理义务,而学校在学生进校后又出去门卫未阻止,未对午睡学生点名,学校具有管理不力、监护不严的过错。另一方面,学生本人也有违反校规的过错。所以我认为学校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学生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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