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二、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 三、机关单位的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计发);事业单位的按职务(技术等级)工资及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