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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归属
婚前在单位买的福利房,双方不在一个单位工作。1997年双方协议离婚后,在离婚协议上写明了关于财产的分配条款,“所有家具、电器归女方,男方并一次性补给女方3000元,其它财产归男方”;但没有明确关于房产的条款。现在该房产需出售,房产局工作人员说:在离婚协议上的“其它财产”上没有强调、注明关于房产的细则,所以,该房产女方仍有支配权。 这种说法是对的吗?
咨询者:
fa2147563139
湖南
[
咨询时间:2014-10-20
-
状态:未解决
]
邓赞林律师的解答:
有道理,这属于约定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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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赞林律师
执业机构:
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
湖南 娄底市
手机号码:
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房产纠纷 企业改制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常年顾问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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