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08-08 12:08:05 文章分类:以案说法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李强在新疆石河子市看守所服刑期间,认识了与其关押在同一监舍的成某,李强向成某承诺其出狱后,可以为其办理保外就医,并要了成某的家庭住址及电话号码。2006年2月1日。被告人李强刑满释放后,即到乌鲁木齐市某局家属区找到成某家,对成某的父母谎称其真名叫王社强,认识石河子市公安局的领导,可以为成某办理保外就医一事。李强为取得成某父母的信任,多次带两人来到石河子市,与石河子市无业人员何某、石河子总场某连退休职工王某等人商谈此事。在取得成某父母的信任后,被告人李强骗取成某父亲的身份证,在石河子市工商银行以成某父亲的名字办理了一张银行卡。2006年2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李强以帮助成某办理保外就医请客送礼为名,让成某父亲往此卡打入现金及当面索要现金共计56950元,赃款已挥霍。
一审法院判决后,原审被告人李强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李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又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予以维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