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08-08 12:09:00 文章分类:以案说法
检察机关指控,2007年1月11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张洪君在北京市海淀区定慧寺977车站前等候977路公交车时,适有司机李某驾驶977路公交车排队等候车辆进站时,张洪君示意李某开门上车,但因车未进站李某未将车门打开。
待车辆进站李某将车门打开后,被告人张洪君上车并对司机李某进行谩骂,继而与李某发生口角。当李某启动公交车前行时,被告人张洪君遂动手拉拽司机李某的头发并抢夺方向盘,导致977路公交车拐上马路牙,造成车辆损坏,经鉴定价值人民币4200元。2007年1月12日,被告人张洪君被抓获。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洪君无视国法,为泄私愤而无视公共安全并造成一定的财产损失,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张洪君系累犯,提请海淀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张洪君定罪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