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次庭审未果 齐二药索赔案让人们看到了什么

时间:2007-08-14 11:29:02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新闻快读

  轰动全国的齐二药索赔案10天内3次开庭审理,11名受害人家属分别向广州中山三院提出了总额达2000余万元的索赔。受害人代理律师表示,中山三院由于抬高了药品价格,其角色应定性为销售方。中山三院使用假亮菌甲素给受害病人带来无可挽回的伤害,理应负赔偿责任。中山三院则认为,他们在药品的购买和使用上完全按照法律和行业规定,并无过错,应由药品生产商和专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

  在8月10日的庭审中法院提出,应将此案定性为医疗损害纠纷,这跟之前定性的产品责任纠纷迥然不同。这一定性遭到了中山三院的反对。

  原告方观点

  □中山三院是直接责任人理应赔偿

  □认定中山三院为销售方符合事实

  □增加3个被告加重了原告的负担

  被告方观点

  □药品采购使用无过错不独自担责

  □患者之死与药物无直接因果关系

  □齐二药罚款应首先用于民事赔偿

  □定性医疗损害纠纷医院责任陡增

  开了3次庭,原被告双方依然没有辩出个子丑寅卯。备受关注的齐二药索赔案至今没个结果。

  去年4月至5月间,广东省广州市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给住院的部分患者注射了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导致15名患者出现急性肾衰竭和神经系统混乱等情况,其中13人死亡、2人病情加重。经查证,亮菌甲素注射液是假药。

  近日,11名患者家属状告中山三院赔偿损失的民事赔偿案件陆续开庭。11名原告的主要目标就是获得赔偿,索赔金额更是达到了两千余万。

  8月10日,是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审理这一案件的日子。前两次开庭分别在8月2日和9日。

  “在饭馆吃坏肚子,当然找饭馆索赔”

  庭审时,中山三院向法院申请追加了与案件有连带关系的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广州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广东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中山三院由于抬高了药品价格,其角色应定性为销售方。根据产品质量法,中山三院和金蘅源公司与医保公司应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中山三院使用假亮菌甲素给受害病人带来无可挽回的伤害,理应负赔偿责任。

  据悉,金蘅源公司从齐二药批发购进的亮菌甲素仅为5元/支,然后以34元/支的高价卖给医保公司,利润高达580%;医保公司以36元/支卖给中山三院,而亮菌甲素从中山三院到达患者手中则是46.1元/支,又涨了10.1元。原告方认为,中山三院被定性为销售方的角色符合事实。

  记者发现,受害者家属认定中山三院必须赔偿的理由更多地来自于经验。受害者家属周先生给记者打了个比方:“在饭馆吃饭,饭菜有问题吃坏了肚子,当然要找饭馆去索赔。对于患者来说,在医院用药出了问题,当然要找医院。”中山市的一位法律界人士把周先生的话翻译成了法律语言,那就是:直接责任人是索赔的对象。在齐二药假药案中,中山三院给患者注射了假亮菌甲素注射液,导致患者死亡,是最直接的责任人。因此,在这起事件中,中山三院直接承担医疗损害纠纷赔偿的责任;而中山三院因此承受的损失则由中山三院向齐二药起诉要求赔偿。

  不过,中山三院可不这么认为。

  中山三院的代理人称,根据药品管理法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保证药品质量的义务在药品的生产、经营者和药监部门。药品是通过广东省招标采购来的,批文和证书都齐全。作为医院,没有权力也没有设备检验进院的药。中山三院在药品采购和使用上都没有过错,齐二药事件的后果也不应该由医院独家承担。

  据了解,中山三院追加被告令原告很不满。向中山三院索赔90万元的受害人家属周先生认为,如果医院认为责任应该由其他人承担,医院可以再转而去追偿,增加3个被告,大大加重了原告的负担。

  受害者之死是否直接源于假药

  对于使用假药给病人造成的巨大伤害,中山三院的代理律师辩解道,中山三院在医疗方面不存在过错,原告的死亡主要是其原发症所致。

  在8月2日的法庭辩论中,中山三院向法庭出示了一份专家组的医学鉴定意见,认为审理的4名原告中所涉及的3名患者,虽然接受了亮菌甲素注射,但随后引发的疾病与药物没有直接因果关系,只有一名患者属于“高度相关”。

  “专家组由国内外、省内外专家组成,而且是在事件已经受到多方关注的情况下讨论形成的这份意见,中山三院没有任何人参与。”中山三院辩护律师蔡彦敏说,无论是患者还是社会,都应该对此表示认可,“有患者对此表示质疑,也是可以理解的。”

  广东省“亮菌甲素事件工作进驻小组”组长、省卫生厅副厅长廖新波表示,专家组从药物的生理代谢等方面给出了这个鉴定意见。

  对于中山三院出示的鉴定意见,原告律师陈北元以国家目前禁用含二甘醇牙膏的例子进行了反驳。

  陈北元认为,目前的医学水平并不能发现所有可能的中毒症状,正如前不久国家才开始禁用含二甘醇的牙膏,而用了含二甘醇的牙膏会有什么样的危害、症状如何,目前也并不可能全都知道。因此,不能以现有的医疗水平来说明假药与患者的伤害有没有因果关系。

  “当初说病人是因为注射了假亮菌甲素出现急性肾衰竭和神经系统损害,现在又出示了专家的鉴定意见,说病人的死亡与假亮菌甲素无关。这样的两个结论是否有左脚踩右脚的嫌疑呢?如果病人的死亡与假亮菌甲素无关,那么齐二药的5名被告人(刑事案件部分)是否也可以减轻罪责了?”陈北元说。

  法院重新定性中山三院不满

  “根据我国民事赔偿优先的原则,我们认为,应将1920万元罚款首先用于民事赔偿上。”在8月9日的庭审中,中山三院提出的这个赔偿方案,可以说是个“亮点”。

  据了解,去年6月,齐二药事件发生后,黑龙江省有关部门对齐二药作出了罚款1920万元的处罚,之后,齐二药就再也拿不出资金赔偿受害人了。

  法庭上中山三院方表示,“如果按照我们提出的赔偿方案,受害人家属的索赔基本上都能兑现”,为了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中山三院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愿意对受害人的损害进行垫付,并进而保留对其他被告和责任者进行依法追偿的权利。

  在8月10日的庭审中法院提出,应将此案定性为医疗损害纠纷,这跟之前定性的产品责任纠纷迥然不同。

  合议庭宣读新的案件定性后,立即遭到中山三院代理律师蔡彦敏的反对。蔡彦敏说,法院追加了金蘅源公司和医保公司为共同当事人,意味着法院把该假药案定性为产品责任纠纷,与现在的定性是两回事。

  产品责任纠纷牵扯到几个共同当事人,主要责任不在医院。之前,依照产品责任纠纷的相关法律,原告认为被告要承担产品质量问题的连带责任。而中山三院也依据产品质量法等法规,证明自身无需赔偿受害人。但新的定性意味着“中山三院承担责任的几率陡增”。

  记者了解到,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孰是孰非还要等待法律的裁决。

  记者手记

    医疗“蛀虫”带来的后遗症缠绕卫生体系   

  案件的是非曲直自有法律评说,其实,人们最应该关注的是,为什么一种假药能够如此堂而皇之地进入生产线,走出药厂、流入医院、注射到病人身上呢?

  8月8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法庭上,齐二药副总经理郭兴平一语道破天机:“GMP是花钱买的。”GMP是国家权威药品生产资格认证。也就是说,齐二药本身并不具备安全生产的条件,却获得了行政管理部门生产药品的许可。

  而齐二药员工的素质和管理运作,更加令人咋舌。

  检验药品生产材料的化验室主任陈桂芬说,我只读到初一,没什么化学知识。化验室里有两个员工,根本就没有化学知识,老同志退休后就在工人中选出几个,然后领导象征性地出几道题考考就上岗了。上岗证是黑龙江省药监局发的。

  主管生产、质量的副总经理朱传华说,为了赶生产,把检验不合格的按合格的开出报告,公司有惯例。

  采购员钮忠仁说,质量检验报告书我看不懂。

  主管采购、仓储的副总经理郭兴平说,二丙醇(亮菌甲素等药品的生产辅料)是小指标,我把的是大事。

  总经理尹家德说,公司的事由分管的副总经理负责。

  于是,不合格的材料被当成合格的材料买入药厂,不合格的材料被当成合格的材料进入生产线,不合格的药品被当成合格的药品被医院用于救死扶伤。

  有关专家称,齐二药假药案折射出相关部门批准药品生产、售卖、医院用药等环节的漏洞。一些医疗卫生体系中的“蛀虫”当权时渎职、以权谋私所造成的后遗症,仍然缠绕着医疗卫生体系,影响着百姓的身体健康和家庭幸福。医疗卫生体系本身存在的问题还需要一步步整改。

    "齐二药"假药已4人死亡

  “亮菌甲素注射液”假药受害者得到紧急救治

  新华网广州5月14日电(记者 杨霞) 记者从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了解到,到目前为止受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影响的一共有11名病人,一名轻度病人已经出院,6名重症病人正在全力救治之中,4人救治无效死亡。

  据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传染病科主任高志良介绍,4月29日和30日两天,传染病科的连续发生了群体重症肝炎病人突然出现急性肾功能衰竭症状的情况,引起医生的警觉。

  通过排查,传染病科另一病区也有两名病人出现类似情况,医生当天马上把病人所用过的药列出来,发现只有一种是病人唯一共有的,就是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

  经检验,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含有不明成分的杂质,为假药。

  14日下午,记者来到传染病区看到,正在救治的6名重症病人,其中有3名已上呼吸机紧张抢救,病情较重。

  为了抢救假药危及的患者,医院调动了全院所有人力物力。病人集中在病区条件最好的地方,同时,家属也安排了专门的休息室,并与他们及时进行解释、沟通。

  高志良说:“由于及时发现和及时排查,避免了更多的病人受害,如果再晚两天结果肯定不可思议的。由于我们的及时报告,也有效阻止了全国性蔓延。”

  “齐二药假药事件”已致9人死亡

  5名涉案人员被带回广州调查

  法制网广州5月22日电 记者邓新建 记者今天从有关方面获悉,“齐二药假药事件”调查工作中,根据“亮菌甲素事件工作进驻小组”(以下简称“进驻小组”)的跟踪调查和分析确定,截至目前,注射假药“亮菌甲素”已导致9人死亡。另外,广东警方前往齐齐哈尔市调查假药事件的14名办案人员已返回广州,涉及本次事件的5名责任人被一同带往广州接受进一步调查。

  据省卫生厅副厅长、“进驻小组”组长廖新波介绍,据中山大学附属三院统计,涉嫌注射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假药“亮菌甲素”的共有64人,其中包括已中毒的11人(其中5人已死亡)。根据“进驻小组”的跟踪调查和分析,余下的53人中有13人已死亡,其中4个死亡病例很明显与注射假药“亮菌甲素”有关。至此,可以确定,注射假药“亮菌甲素”已导致9人死亡。

  记者从有关部门了解到,在当地警方的协助下,办案人员日前已完成了初步的调查取证及现场勘查工作并返回广州。涉及本次药品造假事件的5名责任人(采购员、总经理、技术副厂长、供应副厂长和检验室主任)也一同被带往广州接受进一步调查。

  药监局通报齐二药假药案调查情况

  假药成因初步查明所涉药品有效控制   

  法制网北京5月15日讯 记者朱磊 今天下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媒体通报了查处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二药)假药案的最新情况。其造假成因系犯罪嫌疑人王桂平以江苏泰兴化工总厂名义用“二甘醇”假冒“丙二醇”销售给齐二药,齐二药违反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将“二甘醇”辅料用于生产,含有“二甘醇”的“亮菌甲素注射液”是导致病人肾功能急性衰竭的直接原因。

  事件发生后,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吴仪两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深入调查,从源头上查清事故原因,对假药去向要查清控制。

  5月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报告后,局长邵明立指示立即采取相关的紧急措施,控制药品流向和使用。当天即责成黑龙江、广东、陕西三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该批产品的销售地)查封了该批产品并停止该产品的销售和使用。责成黑龙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停止齐二药的生产并进行产品抽检。要求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进行进一步的调查,提出关联性评价意见。

  5月4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人前往广州中山三院实地调查并向卫生部通报此事件。同一天,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采取了控制措施,封存了齐二药相关药品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等,5月5日派出省稽查局人员赴现场开展全面调查和检查。5月9日,通过广东省药检所的反复检验和验证,初步查明齐二药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中含有该药中不应该含有的“二甘醇”,“二甘醇”在体内氧化成草酸而引起肾脏损害。随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即向全国发出了“对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亮菌甲素注射液采取紧急控制措施的通知”。5月11日,又成立了三个调查组,分别由司长带队前往广东了解事件的进展情况,赴江苏调查“二甘醇”的来源和销售情况,前往齐齐哈尔查明事件原因。

  今天下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次向全国发出紧急通知,对各地核查情况进行汇总。从各地反映的情况看,所有齐二药的药品在全国范围内已得到有效控制。

  目前,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已被依法查封,主要涉案人员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部门进行了控制。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今天公布的数字,截至目前,假药案已造成4人死亡,另有6人尚在治疗中。

  广东警方进入齐二药勘查

  7名责任人已被控制   

  法制网广州5月18日电 记者邓新建 记者今天从有关方面获悉,广东省公安厅昨天已进入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勘查。由于本次假药伤害事件发生在广东省,广东省公安厅取得了对这一事件的办案权。案件目前已从齐齐哈尔公安机关移交给广东省公安厅办理,移交前已有7名齐齐哈尔假药事件责任人被警方控制。他们是齐二药法人代表、厂长、副厂长、采购员、化验员、技术厂长、化验室主任。另有一批公司相关人员接受了警方调查。

  据广东省药监局稽查分局局长方洪添介绍,广东的这批问题“亮菌甲素”全是由广东的金蘅源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购进,共6000支,然后卖给广东医药保健品公司,再由广东医药保健品公司卖给中山三院。已经使用问题“亮菌甲素”的准确数量是887支,全部用在中山三院。其余的5113支,已经被广东省药监局全部查封收回。

  针对此次事件,广东省药监局日前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和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的紧急通知》,要求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和化妆品生产企业务必加强对所使用原辅料的管理;必须对供应商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考核;必须使用来源合法的合格原辅料进行生产;所使用的原辅料必须按规定经检验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齐二药假药事件”进入司法程序

  受害人律师团欲引用“惩罚性赔偿”理念索赔

  法制网广州6月8日电 记者邓新建 记者今天从有关方面获悉,连夺10条生命的“齐二药假药事件”目前已进入司法程序。同时,由5名广东律师组成的“齐二药”事件受害人律师团,将“惩罚性赔偿”这一理念引入“齐二药事件”的索赔中,并就此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和标准。

  据悉,“齐二药假药事件”发生后,广东律师陈北元与其他4名律师一起,针对该事件成立了一个专门的维权律师服务团,并将“惩罚性赔偿”这一理念引入“齐二药事件”中,免费帮助“齐二药事件”受害人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保护。

  陈北元律师告诉记者,针对“齐二药”案所涉及的法律依据问题,该律师团已于近日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以期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和标准。惩罚性赔偿是指对人身安全有特别影响的制造者应该有更严格的注意义务。根据原来最高法院的有关解释,相关的赔偿标准范围太狭窄,不具备足够的威慑作用,所以应对其进行扩充,在原来的基础上加倍赔偿,并且没有上限。

  据该律师团成员介绍,江苏省检察院日前确认,该省泰兴市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药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批准逮捕了涉嫌将工业用二甘醇当做药用材料供应给齐齐哈尔第二制药有限公司的王桂平。

  广东省卫生厅副厅长、省处理“齐二药”案相关医疗事务的工作小组组长廖新波表示,目前院、省一级的医疗鉴定已经做完,结果已经上交卫生部。对受害者的经济赔偿,目前还是倾向于走司法途径。但这还需要第三级鉴定,也就是卫生部鉴定下来后才能定。省政府、工作小组也已经委托广东省司法厅成立了一个咨询小组,向受害者家属提供法律咨询。

  有关专家表示,现在已陆续有地方法规将医疗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范围。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故意售假引起消费者伤害的,消费者可以获得产品价格两倍返还的惩罚性赔偿,但对于医疗中的受害者,这种惩罚性的赔偿无异于没有效果。如果能有十倍甚至百倍的赔偿,这在司法上就有可能进行突破。同时,对于这样一起恶劣事件,应该进行这方面的司法突破,才能达到惩凶治恶、警告后来者的效果。

  记者追踪“齐二药假药事件”惩罚性赔偿问题进展

  惩罚性赔偿立法远未达成共识   

  法制网记者陈晶晶  

  震惊全国的“齐二药假药事件”日前已进入司法程序,陈北元等事件受害人律师联合提出将“惩罚性赔偿”理念引入索赔中,令人们对此事件的关注更多了一份意义。律师们已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扩大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和标准。

  未来的民法典中能否写入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及赔偿倍数是否已有共识?记者就这些疑问专访了曾负责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的民法典之侵权责任法草案建议稿起草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张新宝教授。   

  民法典之侵权责任法草案中并未规定惩罚性赔偿

  对于惩罚性赔偿的立法进展状况,张新宝教授介绍说,惩罚性赔偿是一个侵权责任法上的问题,国家立法部门目前正着手起草作为民法典之一部分的侵权责任法,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可以认为对惩罚性赔偿的立法进入了“准备阶段”。

  但张新宝强调说,2002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侵权责任法官方草案中并没有规定惩罚性赔偿。即使两份侵权责任法学者建议稿,也只是在较小的范围内谨慎规定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

  有观点认为,目前我国对惩罚性赔偿立法的一个主要障碍是,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强调对公私法的严格划分,强调补偿功能的民事责任理念会排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

  张新宝则认为,惩罚性赔偿主要是一个立法政策问题,而不是一个单纯学理问题。规定或者不规定惩罚性赔偿在目前阶段各有利弊。如果上述因素是惩罚性赔偿的立法“障碍”的话,其强度也是有限的。

  他预测惩罚性赔偿的立法前景将会是,未来的民法典或者不规定惩罚性赔偿,或者在有限的范围内十分谨慎地规定惩罚性赔偿。  

  法学界关于惩罚性赔偿问题远未达成共识

  张新宝教授曾参加了民法典草案建议稿起草工作,并负责其中的侵权责任法部分。他说,当时起草组内部对是否规定惩罚性赔偿以及如何规定惩罚性赔偿也有不同看法,最后的折中方案是:“故意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或具有感情意义的财产的,法院得在损害赔偿之外判决加害人支付不超过赔偿金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

  “这一建议稿首先肯定了惩罚性赔偿金制度,其次是做出了三重限制:主观要件(故意)、适用对象(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或具有感情意义的财产)和赔偿限额(不超过赔偿金三倍)。”张新宝解释说,“我相信法学界关于惩罚性赔偿问题远未达成共识。”

  “齐二药假药事件”受害人律师在其《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49条扩大惩罚性赔偿使用范围和标准的公民建议书》中提出,“造成消费者人身受到损害,如果因经营者故意所致,则经营者应当承担损害额三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金”。

  为什么建议三倍以下?陈北元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虽然律师们很希望惩罚性赔偿不设上限,但是又担心不设上限就会像精神赔偿一样,反而成一纸空文,所以提出“三倍以下”的建议。

  张新宝认为,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类似于惩罚性赔偿,但是有严格的主观适用要件限制,而且赔偿只是“双倍”。即使如此,该条法律在适用中也有较大的争议,比如王海“打假”等引出的一些曾轰动一时的案件,都反映出学者、法官以及社会公众对惩罚性赔偿仍有不同看法。   

  惩罚性赔偿原则上不是减少公共卫生危机的良药   

  实际上,“齐二药假药事件”的受害人并不是惟一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近些年来频频出现的公共卫生事件中,曾多次出现受害者提出“天价赔偿”。比如“龙胆泻肝丸”事件一年后,有北京患者索赔270多万元;2004年广州“毒米酒”事件导致14人甲醇中毒身亡,62名患者和家属要求赔偿300万元等。

  无一例外,这些惩罚性赔偿的要求都没有完全实现。陈北元等律师认为,在我国目前公共卫生危机频发的现状下,仅有行政处罚和刑事制裁还远不够,必须在民事机制中提高违法者的成本,惩罚性赔偿将会非常有效。

  对此张新宝表示,惩罚性赔偿原则上来说并不是减少公共卫生危机的良药。他认为,不同的法律担负的使命是不一样的,侵权责任法的主要功能是救济或者说填补,使得受害人受到侵害的财产和人身恢复到受害前的状况。如果要对加害人一方予以处罚,仍应主要采用刑事、行政等法律责任方式。

  “过高的赔偿尤其是过高的惩罚性赔偿,有可能使得受害人一方获得不应有的财产利益。赔偿是救济损害,而损害应当是客观真实和确定的。赔偿不是中彩票,司法程序也不是赌博。”张新宝说。 

曾轰动全球的三起巨额惩罚性赔偿案例   

  1999年,当时世界最大的汽车制造商美国通用汽车公司被加州一家法院裁定,向2名妇女和4个孩子赔偿49亿美元。理由是通用公司明知油箱存在问题,但为了利润却不进行修改。这就是目前最高的产品责任赔偿金额。

  同年,美国一名男子的妻子去世,死前有36年吸烟史。男子向法院起诉烟草公司。4年之后,美国联邦陪审团作出判决,要求烟草公司支付1900多万美元赔偿金,其中1500万美元为罚金,只有402万美元是实际损失。

  去年美国沸沸扬扬的“万络”药品事件,最后法院认定默克公司生产的消炎镇痛药“万络”导致原告丈夫死亡,医疗损害赔偿金高达2.53亿美元。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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