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依法没收的物资,应在作出没收物品决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填写《暂扣、没收物品登记表》,及时对登记所列物资进行核对、验收。 在执法过程中,为达到消除或改正违法行为,对经教育无效的当事人采取暂扣物品或工具时,必须按执法文书要求正确填写有关单据,并由当事人在存根联上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