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交易合同纠纷
本人于2010年,经房产中介介绍,在上海嘉定买了房子,买房经过如下:
我们合同于2010年12月4日签订了贷款合同,并于2010年12年22日与银行签订了贷款合同,2011年01月22日到房地产中心过户,当月的28日拿到房产证,并于当日送交给银行。
我们合同的付款协议中,有这么一条:
“待乙方之贷款申请经贷款银行审核后于2011年1月31日之前,甲乙双方亲自赴上海市嘉定区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产权过户及抵押登记手续(送件),并取得收件收据。待上海市嘉定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出具以乙方为所有人的房地产权证和以贷款银行为抵押权人的他项权证,且将该他项权证送交贷款银行后,乙方应支付甲方第二期房价款,该期房价款应于借款抵押合同等相关协议约定期限内由贷款银行代为支付。”
但是我们的合同规定,2011年2月18日为交房日,由于银行迟迟未放房款,房东不肯交房。而且,由于我们的房款未到房东账上,房东自己买的房子也可能出现违约情况。
现在,房东要追究我的违约责任,请给位大律师看看,我这种情况,我是否违约呢?(个人对上门那条付款协议的理解是,我们并没有违约,因为合同规定第二笔房款的交付日为我与银行约定的最后期限日,银行约定我们在递交他项权证之后的30个工作日放款。而约定的2011年2月18日为交房日,并不是第二笔房款的付款日。)
谢谢!
补充提问:
房东不交房,房东是不是有违约嫌疑呢?
咨询者: 上海 [咨询时间:2011-02-19-状态:已解决]
汤广芝律师的解答:
你的理解准确
咨询者对解答的评价:
非常感谢各位的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