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9条的规定,违法超生的,按当事人违法被查出的上一年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以下倍数征收社会扶养费: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二倍至三倍征收;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按四至6倍征收;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个人实际收入高于前述收入水平的,可以按个人年实际收入为基数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