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处理此类事情
张某在某开发公司用按揭付款方式购买房屋一套(现尚未办理产权证,开发公司担保)。
由于张某欠李某款,李某到法院起诉张某,法院把张某在该开发公司按揭购买的房屋判决给李某,同时判该房屋按揭贷款有李某归还,并通知开发公司协助执行。
但是张某、李某都不还款,造成了贷款违约,银行就通知开发商要求开发商负责还款。开发商感到很冤枉。
开发商认为,该购房者违约不还贷款,属于违约,应解除购房合同,房子收回,同时负责偿还银行贷款,而法院则说,要和李某商量,而李某既不还款也不配合买房还贷。
请问,本案开发公司该怎么处理?谢谢
咨询者: 山东 [咨询时间:2010-08-14-状态:未解决]
曾军律师的解答:
1、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76条规定,在贷款各方没有具体约定的情况下,银行应该先处理房子以实现抵押权后再找担保人(即你公司)要求负责还款,也就说有个先后顺序问题。
2、如果贷款各方就此问题有明确约定就应按约定处理,你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依法向李某追偿,处理李某的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