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合同因破产不再履行,从合同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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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和乙鉴定借款合同1000万元。丙和乙鉴定房产抵押担保合同。两份合同均有效。甲报破产,破产案件尚未终结。
1、假如,乙在破产案件中仅偿还100万元,其余未还部分依法不需要再偿还。主合同已不需要在执行而失效。抵押合同失去了追偿权,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无效,丙还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吗?
2、 乙在破产案件中申请了债权,宣布破产后还没有终结。乙又起诉主合同和从合同还款,在此期间,债权人有权起诉抵押担保人吗?
3、如何理解破产法若干问题意见十七条的规定?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1-11-17-状态:未解决]
李国蓓律师的解答:

主合同有效,抵押合同也有效的情况下,虽然主债务列入破产债权,获得有限清偿,但因其有第三方抵押担保,所以债权人可以向抵押人行使抵押权以完全实现债权,不利后果转由抵押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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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北京必奕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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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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